学校概况

上海理工大学章程

序言

上海理工大学(以下简称“学校”)办学文脉可追溯至1906年创办的沪江大学和1907年创办的德文医学堂。20世纪50年代初,根据国家工业化发展要求,原沪江大学和原国立上海高级机械职业学校(在原德文医学堂校址)改建为两所新型工科学校;其后,两所学校分别更名为上海机械学院(华东工业大学,19941996)和上海机械高等专科学校,1996年合并组建为上海理工大学。

1998年,学校由原国家机械工业部划转至上海市管理;2003年,上海医疗器械高等专科学校和上海出版印刷高等专科学校划归上海理工大学管理。

长期以来,学校秉持“信义勤爱、思学志远”校训,倡导“海纳百川、求实创新”校风,遵循“凝炼特色、追求卓越、提升活力、科学发展”方针,已发展成为上海市重点建设的应用研究型大学,学校的目标定位:以工学为主,工学、理学、经济学、管理学、文学、艺术学、法学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特色显著的国内一流理工科大学。

学校的发展愿景是建设成为引领产业技术进步的创新型大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为上海理工大学(英文全称为University of Shanghai for Science and Technology),英文缩写为“USST”。学校网址为http://www.usst.edu.cn

第三条学校法定住所为上海市军工路516号。

学校设立军工路516号校区、军工路334号校区、军工路1100号校区和复兴路校区(地址为上海市复兴中路1195号),其中军工路516号校区为主校区。学校根据上海市高校布局结构规划,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或调整校区。

第四条学校是上海市人民政府举办的、实施高等教育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是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第五条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自主办学,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学校的办学使命:追求真理,培养人才,学术研究,服务社会,促进文化传承创新,为国家、区域和行业的建设与发展提供人才及科技支撑。

第七条学校坚持立德树人,按照“德才兼备、知行合一”的要求,发扬依托行业、产学研相结合的办学传统,培养厚基础、强实践的工程型、创新性、国际化高素质人才。

第八条学校根据国家与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按照学校发展定位和“紧贴行业需求、聚焦优势特色、注重交叉融合、加强科技创新”的学科发展战略,依法确定办学规模,优化学科结构。

第九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实行党委(全称“中国共产党上海理工大学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以师生为本,尊重学术自由,保障教授治学,实施科学管理、民主监督,实行现代大学制度。

第二章功能与教育形式

第十条学校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任务,优先保障教育教学投入,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与专业。

学校建立科学的招生体系和招生监督机制,维护招生的公平公正。

第十一条学校主要教育形式是全日制本科、硕士和博士学历教育,并根据社会需要,开展非全日制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学校依法自主确定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实行学分制和弹性学制。

第十二条学校依法对完成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内容且考核成绩合格的学生颁发学历证书,对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标准的学位申请者授予学位。

第十三条学校积极开展科学研究,鼓励与行业结合的协同创新、自由科学探索和技术研发,对接行业、汇聚人才、强化优势、凝炼特色,促进创新能力提升。

第十四条学校以增强服务国家与区域经济、科技及社会发展的能力为导向,面向先进制造和生产性服务业等产业,大力推进技术转移、科技成果转化和创新创业服务,以服务求支持,以贡献谋发展。

第十五条学校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和发扬学校百年文化精髓,弘扬科学与人文精神,建设有时代特征和学校特色的大学文化。

第十六条学校实施国际化发展战略,广泛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借鉴国际高等教育的模式与标准,构建有效支撑人才培养国际化的教育教学体系,培养学生全球视野和跨文化交流能力。

第十七条学校建立健全科学的评价体系,以提高办学质量为目标,不断提升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的水平和能力。

第三章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

第十八条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学校党委由中国共产党上海理工大学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学校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领导职责主要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领导制定学校发展战略,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等重大问题。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与机制,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对学校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在建设国内一流理工科大学中的重要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七)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教职员工和学生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学校党委在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职责由其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常委会)履行。党委常委会依据相关议事规则,定期召开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

党委书记主持学校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学校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学校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学校党委决议贯彻落实。

第二十条中国共产党上海理工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党内监督机构,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

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落实监督责任,强化责任追究,协助学校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一条校长是学校的行政负责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具体包括: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和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活动。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主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

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职员工,对学生实施学籍管理,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对教职员工和学生进行奖励或处分。

(五)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六)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七)向学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依据其议事规则,定期由校长或由校长授权学校其他领导主持召开,讨论、处理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三条学校设立校务委员会,校务委员会是学校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校务委员会依据其章程组建并运行,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学校总体发展规划、重大发展战略、重大发展项目、重大改革方案和举措等进行咨询和审议。

(二)受学校委托,对学校工作中某些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听取和反映教职员工和学生的意见与要求,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围绕学校的改革与发展,自主开展专项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完成需要校务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学术委员会依据其章程组建并运行,成员由学校内各学科领域在国内外学术界有较高声望的专家学者组成,每届任期四年,委员可以连任,但连任人数应不高于上届总人数的三分之二,连任委员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学校发展规划,包括学科、教学、科研、队伍建设等规划。

(二)审议学校学科、专业、重要学术机构的设置以及其他学术发展的重大措施及学科资源配置方案。

(三)审议学校教学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以及专业技术岗位(职务)聘任委员会评议工作的学术规则,讨论其提交的重大议题。

(四)审定学校教学科研的学术评价标准和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岗位(职务)聘任与考核等学术条件。

(五)审议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六)审议学位授予标准,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七)审定学校学术道德规范,调查和裁决学术争议,调查和评定学术不当和学术不端行为。

(八)组织开展学校学术发展战略和政策研究,为学校学术发展提供决策咨询与建议。

(九)指导、促进学科交叉与学术交流,建设和倡导自由创新的学术文化。

(十)受理需要学术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学校设立教学委员会。教学委员会依据其工作条例组建并运行,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人才培养与提高教学质量的重大政策与措施。

(二)审定研究生、本科生培养方案。

(三)审定研究生、本科生课程标准,指导课程建设。

(四)领导教学质量保证体系的建设与实施。

(五)受理需要教学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据其工作条例组建并运行,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定学校学位条例。

(二)审定学位授予标准,负责学位评定、授予和撤销。

(三)审核批准或撤销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四)审议学校学位授权点的相关事宜。

(五)受理其他需要学位评定委员会处理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学校设立专业技术岗位(职务)聘任委员会。专业技术岗位(职务)聘任委员会依据其工作条例组建并运行,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定专业技术岗位(职务)聘任工作条例。

(二)审定专业技术岗位(职务)聘任工作方面的重大事项。

(三)受理需要专业技术岗位(职务)聘任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形式。学校实行校、院两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据其章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审议学校工作报告、发展规划、学校章程、重大改革和发展等重要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审议学校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方案、重大改革改制方案等重要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和奖惩办法。

(四)审议通过学校制定、修订的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五)按照有关规定,监督和民主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六)完成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相关事项。

第二十九条学生会、研究生会是学生自己的群众组织,代表和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和要求,开展学生自我服务、自我管理和自我教育活动。

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组织形式。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依据其章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审议学生会、研究生会工作报告,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研究生会领导机构。

(二)听取学校有关工作报告,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制定及修订学生会、研究生会章程和其他规章制度。

(四)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教职员工的工作态度和业务能力,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讨论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生会、研究生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学校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及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依据法律、法规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四章内部组织机构

第三十一条学校根据需要依法自主设置教学科研单位、教学科研公共服务机构、职能机构、后勤服务机构等内部组织机构,决定其职权和职责。

教学科研单位是指学校内部教学科研组织机构,主要包括学校直属的学院(系、部、教学中心)、研究院(所、中心)。

第三十二条学院是学校教学科研活动的主体,主要从事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学院在学校授权范围内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实行自主管理。

其他直属教学科研单位相关权责及治理形式参照学院规定。其他独立建制教学科研单位,由学校依据其职能赋予相关的职权和职责。

第三十三条学院实行以党政联席会议决策、学院学术委员会审议或审定重要学术事项、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民主管理为基本内容的治理形式。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依据其议事规则,讨论、决定学院的教学、科研、人事、财务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安排。

学院院长全面负责学院的教学、科研、学科建设、队伍建设等工作;组织实施党政联席会议所确定的各项决定与计划;定期向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学院工作。

第三十四条学院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委批准,设立学院党委(党总支或直属党支部)。

学院党委(党总支或直属党支部)负责领导本学院的思想政治和党建工作等,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学校各项决定在学院的贯彻执行,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保障学院院长和行政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开展工作,并依据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和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定或计划,对其工作实施监督。

第三十五条学院根据教授治学原则和学校学术管理有关规定,设立学院学术委员会等相关学术组织,并根据学校学术委员会的授权以及相关章程开展活动,接受学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学院学术委员会等相关学术组织可根据不同工作要求,组织分支机构按相应规章处理相关事务。

第三十六条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院党委(党总支或直属党支部)领导下,依据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听取、审议或者审议通过相关事项;对学院工作实施民主监督和评议;支持学院院长和行政机构依法行使管理职权;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三十七条学校设立图书馆、档案馆等教学科研公共服务机构,为教职员工和学生提供服务和保障。

第三十八条学校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

第五章教职员工

第三十九条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四十条学校实行教职工公开招聘制度,对经公开招聘在事业单位编制内录用的教职工,实行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促进人才合理流动,优化队伍结构。

第四十一条学校教职员工除享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和有关规定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依法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和学校规定的福利待遇。

(三)获得学校能够提供的进修、培训等职业发展机会和条件。

(四)知悉教学科研考核规则,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发展重大事项,参与民主管理与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就岗位(职务)聘任、薪酬福利、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或提出申诉。

(七)学校规定的或者相关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二条学校教职员工除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恪尽职守,勤奋工作。

(三)遵守职业道德。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

(五)完成岗位工作任务。

(六)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七)遵守师德规范、教学规范、学术规范。

(八)学校规定的或者相关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三条学校尊重教师的主体地位,教师依法享有教学、研究和从事其他学术活动的自由。教师应为人师表,恪守师德,教书育人,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不断提高学术水平。

第四十四条学校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教职员工聘用、考核、晋升、奖惩、解聘等规定并组织实施。

学校为教职员工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建立与国家、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员工薪酬与福利制度和职业发展制度。

第四十五条学校建立教职员工权益的保障机制、申诉机构及程序,维护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六条学校的兼职教师、博士后研究人员、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人员,在学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及其他形式工作活动期间,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六章学生

第四十七条学生是指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被学校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八条学生除享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培养方案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可以申请选专业,跨学校、跨学科、跨专业选修课程。

(三)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参加社会服务、勤工俭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获得心理咨询与职业生涯规划指导。

(四)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请各类奖学金、助学金及相关补助。

(五)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知悉学校改革与发展等重大事项,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民主管理。

(七)对纪律处分和涉及其权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或提出申诉。

(八)学校规定的或者相关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九条学生除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二)努力学习与实践,完成规定的学业,实现全面发展。

(三)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遵守学生行为规范与学术规范。

(四)尊敬师长,尊重他人。

(五)按规定或合同约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金及助学贷款的相应义务。

(六)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权益。

(七)学校规定的或者相关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条学校为学生提供必要的学习和生活服务,按规定为学生提供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形式。学校积极营造宽松的学术环境,尊重并保障学生在学习和研究方面依法享有学术自由的权利。学校为学生组织社团、创业实践、志愿服务等提供物质保障。

第五十一条学校按规定对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扬和奖励。学校按规定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五十二条学校建立学生权益的保障机制、申诉机构及程序,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三条学校支持学生组织在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学生可依法向学校申请组织学生社团,学生社团经学校批准成立,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开展活动,服从学校的管理。

第五十四条对于不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由学校依法另行制定相关规定,该类受教育者依照相关规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七章经费、资产与后勤保障

第五十五条学校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集办学资金,不断加大办学投入。

第五十六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财务预决算、内部控制、经济责任审计监督等管理制度,防范与控制财务风险,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五十七条学校资产为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国有资产,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保障学校资产安全完整,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

第五十八条学校后勤工作以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为目标,保障学校教学科研工作正常开展,为教职员工和学生服务并接受监督。

第五十九条学校建立并不断完善校园公共安全体系,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突发事件,维护校园和谐稳定。

第八章外部关系

第六十条学校接受举办者管理、监督和评估。学校举办者及主管部门依法对学校进行管理,核准学校章程;监督学校办学行为,评价考核学校教育质量;保障学校办学自主权和学术自由;支持教育改革发展,对确需保障的教育支出优先安排;维护学校办学环境和办学利益,支持学校改革与发展。

第六十一条学校的分立、合并以及终止等重要事项,须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报教育部备案。

第六十二条学校积极开展与政府部门、社会团体、行业组织、科研院所、企业单位等的合作,为社会发展提供服务,争取广泛的社会支持。

第六十三条学校加强与国际教育界及其他各方面的合作与交流,参与并引领国际教育、科研、产业等各方面活动与组织,增强学校国际影响力,支持师生参与国际活动。

第六十四条学校可根据需要依法发起、组织、参加或退出国际和国内有关教育或科学研究的联盟和合作组织。

第六十五条学校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对上海出版印刷高等专科学校进行管理。学校遵循“协同办学、协同创新、协同发展”的发展理念,不断加强与行业、区域的互动融合。

第六十六条学校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办学信息,承担社会责任,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估。

第六十七条学校可设立董事会(简称校董会)。校董会是由热心高等教育,关心、支持学校发展的社会各界人士组成的咨询机构,依据其章程对学校改革与发展、外部关系和多渠道筹措资金等事宜提供咨询建议。

校董会章程另行制定。

第六十八条学校校友包括在学校发展各时期学习或工作过的各类学生和教职员工,被学校授予各种荣誉学位和荣誉职衔的中外各界人士,以及经学校认定、热忱关心学校发展并自愿履行义务的人士。

第六十九条学校依法注册成立校友会,校友会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学校制定校友会章程,校友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各类校友活动,促进海内外各领域、各行业校友组织发展。学校广泛联络和服务校友,向校友通报学校发展情况与发展规划,听取校友的意见和建议,鼓励校友参与学校建设与发展。

第七十条学校依法注册成立教育发展基金会,教育发展基金会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学校制定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教育发展基金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工作。学校发挥教育发展基金会在吸引社会捐赠、资金募集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拓展办学资源,按照科学、规范、高效、安全的原则管理和使用捐赠资金。

第七十一条学校依法并按相关规定,向为促进社会进步或为推动学校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授予名誉博士学位或其他荣誉称号。

第九章标识和校庆日

第七十二条学校校徽为双圆套圆形徽标,内圆外侧上方是学校中文校名,内圆外侧下方是学校英文校名;内圆内侧是由“USST”组成的盾形主图案,下方是“1906”字样,代表学校办学文脉的起点。

第七十三条学校校歌为《上海理工大学校歌》。

第七十四条学校校庆日为每年十月最后一个星期六。

第十章附则

第七十五条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党委常委会讨论审定,由校长签发,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核准。

第七十六条本章程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发展需要进行修改,由校长办公会议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经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递交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党委常委会讨论审定,由校长签发,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核准。

第七十七条本章程是学校运行的基本规范,校内其他规章制度应符合本章程。

第七十八条本章程解释权由党委常委会行使。

第七十九条本章程经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核准,自发布之日起生效。